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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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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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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刑事判决50例裁判要旨


发布时间:2020-1-4 10:14:56 来源: 浏览:
盗窃罪、犯罪未遂、犯罪构成、秘密窃取

 

1.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7号)

【裁判要点】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7号)

【裁判要点】1.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遗漏的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补充起诉。3.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应当提出抗诉

 

3.消费型网络盗窃犯罪的认定(人民司法2017.02.019

【裁判要旨】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实施盗窃犯罪,涉及侵入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的窃取数据行为,破译MD5值的破解密码行为,使用已破解的密码及相对应的卡号在网上商城购买实体卡、电子卡券的消费行为。消费行为是本案盗窃犯罪的核心行为,被告人是否窃取卡号和MD5值、是否对MD5值进行破解,均不影响对其盗窃行为的认定。网络盗窃犯罪侵犯的对象具有刑法保护的财产属性。

【案号】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0943号 二审:(2016)京02刑终33

 

4.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竞合关系的判断(人民司法2017.14

【裁判要旨】多次盗割通信电缆累计超过2000户以上不满1万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且盗窃数额较大的,属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应该择一重罪按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案号】 一审:(2016)苏1112刑初11

 

5.认定人户盗窃须以非法人户为标准(人民司法2016.14.021)

【裁判要旨】合租房是承租人日常起居的场所,具有独立生活的特质和相对隔离的特点,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在这个前提之下,对于合租房中实施盗窃的行为,就要考察其入户的非法性问题。各合租人彼此之间相互熟悉,可以随意进出他人的房间,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进入他人房间的行为客观上并不违背居住人的意愿,不具有非法性。换言之,即被告人如不实施盗窃的行为,则其行为不具有非法进入的特征,因此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案号】一审:(2015)浦刑初字第180号二审:(2015)宁刑二终字第178

 

6.窃取并倒卖上网流量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15.18.049

【裁判要旨】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窃取资费优惠的上网流量包套餐,并通过他人对外贩卖,给相关单位造成了数额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4)西刑初字第169号二审:(2014)二中刑终字第515

 

7.盗取信用卡骗得被害人激活后透支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15.20.012

【裁判要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属于法律拟制,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应结合法律拟制的基本理论。行为人盗取他人未激活信用卡并骗得被害人激活信用卡后透支使用该信用卡的行为,满足上述法律拟制的规定,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4)北刑二初字第0090

 

8.盗窃古墓石像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人民司法2015.22.025

【裁判要旨】被告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盗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罗钦顺墓保护范围内的三尊石像,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案号】一审:(2014)泰刑初字第100号二审:(2015)吉中刑一终字第0001

 

9.盗用他人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人民司法2016.35.004)

【裁判要旨】利用他人原先使用的手机号码与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的绑定关系,通过重置支付宝账户密码的方式控制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而通过支付宝平台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网上消费、转账,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3)金刑初字第52

 

10.利用支付系统漏洞套取银行资金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16.35.006)

【裁判要旨】利用支付服务公司的系统技术漏洞,以该公司明确禁止的信用卡转账还信用卡的方式套取商业银行特别巨大资金用于个人存款、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且发卡行并未催收,行为人的犯罪对象也非信用卡限额,对该行为应定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4)赣中刑二初字第2号二审:(2014)赣刑二终字第41

 

11.扒窃行为的量刑应着重考量人身危险性(人民司法2016.35.014)

【裁判要旨】扒窃行为既侵害他人财产权,又侵犯包含事主人身安全在内的公共安全。相应地,扒窃行为还应具备犯罪场所公共性、被窃财物随身性之要件。同时,在量刑中应注重扒窃与普通盗窃、其他特殊盗窃的均衡,不能简单类比量刑,要着重考量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案号】一审:(2012)浙杭西刑初字第58

 

12.扒窃入罪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的情节考量(人民司法2016.35.016)

【裁判要旨】扒窃过程中,即使从客观上看行为人的行为已被知晓,但行为人主观认为未被他人发觉,其手段仍具有秘密性。在同时具备扒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等多个客观要件时,应将其中一个客观要件作为定罪要件,其他客观要件转化为量刑情节。对实施扒窃但未实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不应认定为扒窃既遂。

【案号】一审:(2014)温鹿刑初字2030号二审:(2015)浙温刑终字第394

 

13.出质人窃回质押物并向质权人索赔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15.04.022

【裁判要旨】出质人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兼具盗窃与诈骗性质。窃回质押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一般应以质押财产的价值认定为盗窃数额;以质押财物失窃为由向质权人索赔,数额较大的,又构成诈骗罪。出质人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处。

 

14.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盗窃应减半适用数额较大标准(人民司法2015.12.067

【裁判要旨】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实施盗窃,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50%以上的,构成盗窃罪。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隐瞒影响其定罪量刑的犯罪前科,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号】一审:(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0662

 

15.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使用轻微暴力的定性(人民司法2015.16.016

【裁判要旨】入户盗窃少量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户内使用轻微暴力,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应当转化为抢劫罪的基本犯,不宜直接以入户抢劫论处。

【案号】一审:(2013)浦刑初字第3656号二审:(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536

 

16.入户盗窃与普通盗窃的界限(人民司法2013.04.062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将实践中频繁发生的入户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并予以定罪处罚,对其认定必须厘清与普通盗窃的适用界限。一般认为,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在被告人否认具有盗窃目的的情况下,要运用刑事推论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并且出示相关证据之后,不得已供述自己罪行的,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不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案号】一审:(2012)静刑初字第381号二审:(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63

 

17.秘密窃取COA标签行为的定性(人民司法2013.08.067

【裁判要旨】COA标签是一种新型的编码型产品,因其序列号具有激活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实现正版软件的各项功能,以及证明所预装或购买的软件为正版软件的功能,其具有使用价值。且COA标签包含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具有可支配性、流通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秘密窃取COA标签的行为,侵犯了被害者对COA标签的所有权,窃取数额达到较大者,构成盗窃罪。被窃OEMCOA标签的价格应当按照电脑销售商销售不带OEMCOA标签的裸机和销售带OEMCOA标签的电脑之间的差价进行认定。

【案号】一审:(2011)浦刑初字第3274

 

18.赃物灭失无法确定价格销赃数额可认定为盗窃数额(人民司法2013.10.015

【裁判要旨】被告人盗窃他人所有的名人书法作品并销赃,现赃物已经无法追缴,被害人不能提供其财物价格的有效证明,将被告人销赃数额认定为盗窃数额,既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量刑原则,也与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相符。

【案号】一审:(2012)钟刑二初字第0155

 

19.从处分意识区分网络钓鱼类刑事案件的定性(人民司法2013.12.016

【裁判要旨】对被告人欲非法占有的财物,被害人有无处分意识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点。网络钓鱼类案件中,被告人虚构可供交易财物而骗取被害人主动支付的货款之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诱骗被害人点击标注小额款项的付款链接,而乘机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非法占有被害人网银账户内巨额存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号】一审:(2011)浙杭刑初字第91号二审:(2011)浙刑三终字第132

 

20.扒窃转化型抢劫罪中对公共交通工具不能重复评价(人民司法2013.14.066

【裁判要旨】侵财性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与被害人丧失财物控制及被告人劫取财物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即被告人因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后)而最终取得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既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已作为扒窃型盗窃罪的定罪条件进行评价后,不能再次作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加重量刑情节进行重复评价。

【案号】一审:(2013)东刑初字第00135

 

21.利用网站漏洞虚增积分后兑现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13.20.070

【裁判要旨】利用网站系统漏洞反复兑换积分后转兑成支付宝内现金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由于该类案件事发偶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情节与同数额的常规盗窃案件相比明显较轻,量刑时应在刑法规定的框架内选择较为轻缓的刑罚,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应尽量适用缓刑,以体现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

【案号】一审:(2013)湖吴刑一初字第122

 

22.基于价值认识错误盗窃的刑事责任承担(人民司法2013.22.011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实施盗窃时对盗窃对象产生了价值认识错误,审判时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原理及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对其错误认识部分不计入盗窃数额之内。

【案号】一审:(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778

 

23.侵占遗忘物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2012.06.078

【裁判要旨】对于遗忘物,如是由负有管理职责之外的第三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取得,拒不交出的,不成立侵占罪,而构成盗窃罪。

【案号】一审:(2011)万刑初字第831

                    

24.交通协管员利用工作便利窃取违章罚款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12.20.055

【裁判要旨】交通协管员从事的是具有社会服务性质的劳务活动,而非公务活动,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通过盗用民警账号和密码非法进入公安内部管理系统,并对违章记录进行非法处理的行为,是利用了工作便利,而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这种方式秘密窃取了本应上缴国家的违章罚款,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1)穗从法刑初字第405号二审:(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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