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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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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辩护,转载有意思的两篇文章


发布时间:2019-7-20 10:18:19 来源: 浏览:
本文为苏力教授即将出版的新书《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序言节选。文中涉及对近期网络热议的张扣扣案律师辩护词的评论与批评,特别推送这段节选,供读者参考。抽象讨论很难说服人。就让我以

                                  ——张扣扣杀人案

苏力:法律辩护应基于案情和事实,而非抽象的概念

关键字: 张扣扣案件法律讨论说理

导读

本文为苏力教授即将出版的新书《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序言节选。文中涉及对近期网络热议的张扣扣案律师辩护词的评论与批评,特别推送这段节选,供读者参考。

抽象讨论很难说服人。就让我以新近网上流传颇广的两份律师文件为例证来作个比较。一份是张扣扣案一审律师的法庭辩护词,另一份是,就刘强东性侵传闻,刘的律师发布的声明。

据律师的辩护词,张扣扣之所以大年三十,杀了王父、王大和王三,起因是,22年前,张王两家因琐事撕打,时年13岁的张扣扣目睹了王三以木棒打击张母致其死亡。王三被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刑七年,服刑仅四年后出狱。由于,当年法院对王三的惩罚没给张扣扣“足够的正义感受”,没有抚平张的“心灵创伤”,没有排遣其“复仇欲望”,张扣扣杀王家父子三人据说因此是复仇,“有可原谅或可宽恕的基础”。甚至张扣扣的复仇还有“节制的一面”——只杀了王家的男人,没杀在场的女人。

这份辩护词极端偏颇。当年张王两家的纠纷是张母首先挑事(对人脸上吐唾沫),也是张母先用一米长的钢条击打王三的头,打破了王三左额左脸,王三随手捡起木棍还击,失手致张母伤重死亡。死了人,当然不幸,但王三并非故意,甚至有理由辩论和认定是防卫过当。法院认定王三故意伤害致死,判了七年。不算轻,因王三当时17岁,刑法明文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家也赔了些钱,不多,但在当时也算尽其所能了。实际服刑4年,接近刑期的2/3;这类犯人在狱中只要不惹事,听管教,减刑完全正常。辩护词避开这些基本事实,也算辩护律师尽责;但借此隐射先前判决不公,暗示张扣扣是司法制度的受害者,为张扣扣杀人辩护,这就过了。

因为张扣扣不满判决,杀人就有“可原谅或可宽恕的基础”?当事人对判决不满其实是任何社会都会有的现象,还不少见。这既不意味司法判决一定就有问题,也不意味不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其是,甚至以所谓的复仇挑战司法判决。从定义来看,司法就不大可能让冲突各方都满意。争议所以发生,需要“打官司”,让法官断案,根本原因就是,人的天性,趋于认定自己更有理,只认或更认自个儿的理。在争名于朝、争利于市的今天,加之律师主要是为了自身职业利益而介入,都趋于强化这类不满。

说张扣扣“复仇”也是有意混淆视听。不错,在人类历史上,可以说司法是复仇的替代,但司法也是对复仇的镇压。事实上,甚至复仇也是个制度,就为镇压听任情绪支配的复仇,这种复仇过于血腥,一定会过分,一定会殃及无辜,因此一定会引发循环复仇,导致世仇,令所有相关人都无法有和平的预期。因此才有了“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实践,有了“以直报怨”的规范,以及当社会有剩余产品后有了最早的司法,所有这些主要都不再为满足复仇者的欲望,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有节制有分寸地惩罚侵害他人权益的人,为镇压人们的复仇冲动。在允许复仇的时代,社会也只允许“以牙还牙,以眼还眼”,隐含的其实就是后来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一事不二罚”;强调“以直报怨”,就是拒绝“以怨(情绪性地)报怨”;强调“一人做事一人当”,因此就是要“罪责自负”,不允许殃及无辜!民间也还一直有“冤家宜解不宜结”的说法,反对世仇。但张的所谓“复仇”是在事发22年后,司法已经依法处置过了,王三也已服过刑了,你大年三十,精心策划谋杀了王家父子三人(另有王二因外出,才捡了一条命)。确实没杀王家女人,但这就是“节制”?是同恐怖分子比吗?

辩护词中还有其他一堆纯属虚头巴脑的民(社)科类辩解。根据弗洛伊德“童年创伤说”律师推断出张扣扣“几乎不可能成为一个健全的正常人”。张自幼家境贫寒,学历不高(初中),长期工作生活不如意,收入微薄,曾几次被人骗入传销组织;父亲小学文化,对张管教严苛有余,温情不足,母亲去世早,姐姐出嫁早,家庭没给他足够关爱,尤其是女性的关爱,张扣扣有很强的恋母情节;张扣扣“不打牌不抽烟不喝酒,不惹事……对人有礼貌,[甚至]衣服都是自己洗”,所以结论称“张扣扣本质上……不是坏人”。

父亲管教严苛有余,温情不足;但这不恰恰是中国社会“严父”形象吗,律师有何种理由苛求张父?母亲离世,姐姐远嫁;那么那些父母离异、母亲另嫁的独生子又怎么说?“恋母情节”更是望文生义;俄狄浦斯王可是出生后当即被亲妈遗弃,但也没见他行凶杀人。即便特崇拜弗洛伊德,你也不能直接无视“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吧?希特勒也不抽烟不喝酒,又是世界上最早的动物保护主义者,自杀前还记得给爱娃一个名分——对比一下如今的一些“渣男”!但就算你说的这一切都是真的,这与行凶杀人有关吗?法官能就此判决:因为张扣扣本质是个好人,我们判他死缓或无期?

这位律师拿出了杀手锏,发出了“柔软的恳求”,以他自称“最诚恳的态度,恳求法庭能够刀下留人,给张扣扣留下一条生路”,期待法院“体谅人性的软弱,拿出慈悲心和同理心,针对此案做出一个可载入史册的伟大判决”。这真是“技术细节无关宏旨……文科生最擅长的,是抒情”。但,你是律师啊!“你的柔情我永远不懂”!

完全且故意漠视本案以及与本案有关的基本事实,用所谓的名人名言趣闻轶事代替说理,以引证代替论证,以华而不实的修辞、堆砌和“中二”的多情表达,蛊惑不了解案情的公众,不谈实体法,也不谈程序法,就胡扯随意剪辑的所谓法理,捎带着打个擦边球,搞点司法政治:让不会吱声的社会,让此刻没法吱声的前案法官,来背锅。彻底地无视本案事实,彻底地不讨论可能相关的法律,这份辩护词根本没把审案法官当回事,只想放到网上煽情网民。这是份法庭辩护词吗?这是个赝品!因为它根本不在意眼前的法庭、本案法官,以及前案法官的判决,以及中国《刑法》的规定。他根本就没遵守律师依法辩护的规则。这个依法不仅指自己的言行要守规矩,而且辩论的问题和诉求也必须有制定法的根据!

很显然,该律师有超出刑法的追求。因为这是在中国,诉诸民意是近年来,少数律师无计可施时,常用的手段之一,反正中国法官也不可能因为你法庭上无视法官不谈法律只煽情就吊销你从业执照。甚至说不定还真能让案子翻转——想想2017年“辱母案”的二审。就此而言,这种辩护词,也算是此案律师心中最好的辩护词了!想想,若真一一摆开此案的上述基本事实,辩护律师还能说啥?支持判张扣扣死刑?既然收了人家钱,那就总得说几句吧!还必须大义凛然,慷慨陈词,那才可能让通常不明就里、没时间也没真打算明就里的社会公众,仅从辩护律师理直气壮的姿态甚至声调中,推断这律师或许真有点道理,至少不可能完全没有道理。这是修辞学最关键的,但与其陈述是否真实丝毫无关,伦理感染力。走出法庭,往网上一放,自己的职业生涯就多了个很不错的广告。我觉得这涉嫌违背律师职业伦理。

然而,不讲有效辩护,仅就其想影响的目标受众——公众——而言,这份辩护词却是成功的。因为有不少人,包括一些律师,觉得这辩护词真不错,纷纷转发,甚至为之动容。但为什么?为什么这份没啥干货的辩护词会有如此效果?关键在于,辩护律师删选剪裁了此案的事实,用抽离事实的抽象命题,用情绪性表达,将行凶杀人包装成了好像还很有点正当性的“复仇”。中国法学教育的重大欠缺也便利了这套把戏——不只是不会摆事实,而是根本不关注事实,煽情,民粹,甚至玩火,根本不关心这样做的长远社会后果。

再看看刘强东的律师的声明。检方已决定不提任何指控,若是普通人普通事件,这类声明毫无必要。但刘是著名企业家,公众人物,涉嫌性侵指控,公众很容易脑补细节,添枝加叶,不仅会长期影响刘本人、而且可能影响他的企业,这就需要澄清一些事实了。因此,就其功能而言,这份声明也可以说是份“辩护”,但针对的不是检察官或法官,只是公众。我觉得这一辩解颇为成功。不动声色,未做任何评价,声明中只有一系列清晰、节制、细致、按时序排列的对事件过程的陈述。除房间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外,每一句陈述都可以得到验证。这里仅摘录其中主要的几段:

“当晚聚餐前,刘强东不认识女方。刘强东及其助理并没邀请女方参加晚宴,也没邀请她坐在刘强东身边。

刘强东的助理买酒供两场聚会:当晚的聚餐,大约24个人;次日另一晚宴。当晚只喝了一小半酒,14瓶左右。没喝的酒聚餐后装回了车上。

刘强东和女方聚餐时都喝了酒。期间女方曾主动向刘强东敬酒,也主动给自己杯中添酒。刘强东没醉,女方也没任何行为表明她醉了。

餐后,大家一起决定去某位聚餐人租的房子继续聚会。女方主动说想参加,和刘强东一起离开餐厅。女方、刘强东及其两位助理共乘刘强东该周租赁的一辆SUV,前往那所房子。

在车内,助理目睹女方主动与刘强东亲热,没有任何拒绝或不情愿的表示。

车停在那所房前。两位下车后,女方主动建议不参加聚会,去女方公寓。刘强东和女方回到车上,女方将自己公寓地址输入司机的手机,让司机找到她的住地。

到公寓楼后,女方邀请刘强东进楼。她用自己的门禁卡开了楼门,并示意刘强东进去。女方主动挽起刘强东胳膊走进楼。

公寓内一位居民在走廊上看到了女方和刘强东。他注意到刘强东和女方胳膊相挽走得很近,两人看起来都很高兴。两人看起来都没醉,女方路过时面露微笑。

房间里发生的一切都是自愿的。该女士全过程都很主动,没有任何不情愿的表示。

声明肯定也省略了某些可作其他解释的事实。例如,它只提及女方的主动,没提晚宴上、车内和车下双方的互动,更没提刘的任何主动。但刘是玩偶吗?此外,声明中两次提及女方“没有任何拒绝或不情愿的表示”,似乎透出刘有过主动或“积极”的互动。但律师并不打算为刘立座牌坊,只需清除性侵传言,就够了!

还值得一提的是,刘的律师是位女性,在相当程度上,这也会增强该声明对于中国公众的可信度。

中国的法学院教育因此很需要一种工匠精神。一方面,要培养这种“让事实说话”的技能,包括这种朴实无华但生动有效的修辞。法学生必须在大量真实和虚拟个案中摸爬滚打,不断转换设定自己在个案中的虚拟角色,学会从不同角色的视角分析案件和自我利益,分析并解构包括种种法律文件和司法判决书,逐渐养成精细的辨别力和洞察力,不仅能理解自己在某案中的具体角色,也能看穿或预判该案其他角色的各自追求和策略,更重要的是能按自己的角色去行动,去互动,乃至当必要且可能时,有能力超越具体个体的利益视角去行动。这种超越才能避免“匠气”!而诸如此类的能力,以及这种超越,都不可能从理论本身获得,不可能从读书中获得,无论是正义理论还是司法理论,无论是修辞学还是法律解释理论。唯一的路,因此算是特定意义上的捷径,就是大量分析案例,始终保持着对经验事实和话语的敏感、认真和专注。但这一定是一种更多质疑的态度,不是教义学的态度。

 

张扣扣案一审辩护词(网上文章)

汉中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的各位成员:

张扣扣被控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今天迎来了正式开庭。在我开始阐述辩护观点之前,请先允许我对逝去的三条生命致以最诚挚的哀悼,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最深切的同情和慰问。今天我的辩护意见,不能在任何角度或任何意义上被解读为对逝者的不敬或挑衅,也不能在任何角度或者任何意义上被理解为对暴力的推崇或讴歌。

英国早在十四世纪就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其中内容之一便是:任何人在遭受不利对待之前,都有权要求听取自己的陈述和申辩。正是基于这一古老而朴素的正义理念,今天,我才出庭坐在了辩护席上;也正是基于这一古老而朴素的正义理念,今天,我们大家才得以坐在这里。

我深信,不管是什么案件,不管是什么人,都应当依法保障他本人以及他委托的律师的辩护权利。这种保障,不仅仅是准许他说话,不应该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保障。这种保障,应该是一种实质上的保障,即: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并认真采纳其中合理的部分。

法律是一整套国家装置。它不能只有形式逻辑的躯壳,它还需要填充更多的血肉和内涵。今天,我们不是为了拆散躯壳;今天,我们只是为了填补灵魂。我的辩护共分为五个部分:

一、这是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

时间必须回到1996年。这一年,张扣扣年仅13岁。汪秀萍,张扣扣的母亲,被王正军用木棒打死。母亲被打后,倒在了张扣扣的怀里。张扣扣眼睁睁的看着母亲在自己的怀里断气、死去。

在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告诉我,有三个场景深深印刻在他的脑海,令他终身难忘、时常浮现:一是王正军打他妈妈的那一棒;二是妈妈在他怀里断气的时候,鼻子、口里都是血,鲜血在喉咙里面“咕咕咕咕”地作响;三是妈妈的尸体在马路上被公开解剖,现场几百人围观。张扣扣亲眼看到妈妈的头皮被人割开,头骨被人锯开。

这样惨绝人寰的血腥场面,对于一个年仅十三岁的儿童来说,简直是毁灭性的,也是常人无法想象的。童年时期经受过这样巨大创伤的人,长大后是几乎不可能成为一个健全的正常人的。

弗洛伊德说过:“人的创伤经历,特别是童年的创伤经历会对人的一生产生重要的影响。悲惨的童年经历,长大后再怎么成功、美满,心里都会有个洞,充斥着怀疑、不满足、没有安全感……不论治疗身体还是心理上的疾病,都应考虑患者童年发生的事。那些发生于童年时期的疾病是最严重、也是最难治愈的。”

心理学上有一种严重的心理疾病,叫创伤后应激障碍。它的典型定义是:“个体经历、目睹或遭遇到一个或多个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实际死亡,或受到死亡的威胁,或严重的受伤,或躯体完整性受到威胁后,所导致的个体延迟出现和持续存在的精神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有许多症状,其中一个最主要的症状是“记忆侵扰”,即受创时刻的伤痛记忆萦绕不去。主要表现为患者的思维、记忆或梦中反复、不自主地涌现与创伤有关的情境或内容,可出现严重的触景生情反应,甚至感觉创伤性事件好像再次发生一样。张扣扣本人曾供述“眼睛一闭,当年的场景就浮现了上来……经常梦见母亲去世的样子”。我们高度怀疑张扣扣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

这样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所激发的仇恨能量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张扣扣在口供中详细描述了他的心理经过:“王三娃用木棒将我母亲一棒打死,我也在现场,当时我年龄还小,只有13岁,我就想拿着刀将王三娃弄死,最后被我爸爸拉住了,当时我看到我妈鼻子口里都是血,心里非常痛苦,我就发誓一定要给我妈报仇,我还大声说:‘我不报仇,我就是狗日的’。从那之后一直到现在,我心里一直憋着这股仇恨。”

张扣扣被仇恨的欲望所裹挟,被复仇的情绪所支配。而这仇恨的种子,却是别人播下的。张扣扣本人也是受害者,也是牺牲品。庭前会议上,我们曾申请对张扣扣进行精神鉴定,遗憾没有获得法庭许可。精神正常不正常,靠一些邻居同学的口供是无法证明的。我个人高度确信,张扣扣的心理创伤对其后续行为有着决定性影响。在意志自由这个层面,张扣扣是不同于正常人的,是受到限制的。现在以一种正常人的标准、用一种局外人的理性去要求张扣扣,去审判张扣扣,是在当年悲剧的基础上对张扣扣的又一次不公。

 

  二、张扣扣没有更好的仇恨排遣通道

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激烈的侵犯会导致复仇的欲望,而复仇的欲望只有得到排解,才能放弃复仇的行动。国内学者黄永锋总结了排遣复仇欲望的可能途径,包括:(1)借助诉诸神秘力量的报应思想;(2)通过得到所在群体的支持;(3)诉诸暴力反击;(4)寻求公权力救济;(5)通过忏悔和宽恕;(6)容忍并由时间抚慰。因此,为了实现社会控制,国家应当尽可能地向行为人提供代价更小的仇恨排遣途径。

对于23年前的那场审判和判决,虽然陕西高院已经驳回了张扣扣父亲张福如的申诉,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张扣扣一家三口都认为这个判决太轻了。法院垄断了法律裁判权,但法院垄断不了正义评价的标准。正义有张普罗透斯的面孔,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美国伟大法学家罗尔斯终其一生研究正义问题,最后给出的答案竟然是正义离不开直觉。

23年前的那场审判,无法给予张扣扣足够的正义感受。张扣扣自己供述说:“王三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表面上是受到制裁判决了,但实际上是轻判了。”实际上,王正军虽然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但仅仅服刑四年就被释放。在此次事发前七八天,张扣扣还对他父亲说:“王自新家将我妈杀了,既没有偿命,又没有偿钱,我要收拾他们”。

王正军虽然受到了一定的法律制裁,但案结事未了,张扣扣的心灵创伤并没有被抚平,张扣扣的复仇欲望也没有被排遣。更重要的是,王家从未向张扣扣家道歉、认过错,寻求过谅解。张扣扣在公安机关供述说:“在过去的22年中,王自新一家人始终没有给我们家道歉沟通过,也没有经济赔偿,这22年的仇恨在我的心里越来越严重,我就想把王自新他们一家人杀死给妈报仇,为了报仇我连媳妇和娃都没有要,我心里想的就是为了报仇,如果这些年王自新一家愿意给我们赔礼道歉,我也不会发生今天杀人的悲剧。”可以说,是王家自己首先存在重大过错,自己亲手埋下了复仇的种子。

张扣扣自幼家境贫寒,初中毕业即踏入社会。学历不高,加上幼年遭此打击,后面的工作和生活并不如意。辗转广东和浙江,但从事的多是保安、车间工人等底层职业。工作辛苦但收入微薄,经济长期拮据,期间还多次被人骗入传销组织。可以说,张扣扣社会融入过程极其不顺利,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位,加剧了他内心的痛苦脆弱和孤立无援。

家庭也没有给予他足够的关爱。母亲离世,姐姐远嫁,张扣扣的大部分岁月都缺乏女性的关爱。父亲张福如小学文化,从小对张扣扣管教严格,只要是张扣扣跟别人发生冲突,不管谁对谁错,都要遭受父亲的责怪。父爱严苛有余,温情不足。以至于张扣扣的朋友曾秋英说他有很强的恋母情节。

在张扣扣诉诸暴力反击以前,我们的社会对其复仇欲望根本未予关注,更不用说帮其疏导。张扣扣在母亲死去的当天,曾经仰天长啸,发誓为母报仇,但这样的声音没有被人重视。有利于社会的仇恨排遣通道统统阻塞了,只留下了一条暴力反击的通道。

惨案发生后,我们去苛责张扣扣的残忍和暴力,却全然忘记了在之前整个社会对他的弃之不顾。没有心理疏导,没有帮扶关爱,任由一颗复仇的种子生根发芽。鲁迅先生说过“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张扣扣长大成人后,要么做一个畏畏缩缩、逆来顺受的木偶,要么就注定会走向另外一个极端。

三、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

古今中外,在人类的各个历史时期、各个社会类型,复仇都是永恒的话题。从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到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再到中国的《赵氏孤儿》,以复仇为题材的文学作品,至今仍是人类跨文化、跨地域的共同精神食粮。文学是人性和社会的反映,复仇在文学作品中的重要地位是其人性和社会基础的最好证明。

中国传统司法实践对复仇案例大多给予了从轻发落。孔子有“以直报怨,以德报德”的著名论述,儒家经典《礼记·曲礼》甚至有“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的说法。宋朝是中国文化最鼎盛的时期之一,对复仇案件格外重视。《宋刑统》规定,地方官员遇到复仇案件,需要奏请皇帝敕裁,以期实现人伦天理和王朝法制在个案中的统一。《明律》明文规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明朝律法对复仇杀人较之普通杀人,明确给予了减轻处罚。清律继承了明律的相关规定。清朝律法学者沈之奇曾经对此有过生动的注释:“义应复仇,故擅杀之罪轻。若目击其亲被杀,痛忿激切,即时手刃其仇,情义之正也,何罪之有?”

在中国漫长的法制历史中,有许多经典的复仇案例。《宋史》中记载过一则“甄婆儿复仇案”,与张扣扣案非常相似:

有京兆鄠县民甄婆儿,母刘与同里人董知政忿竞,知政击杀刘氏。婆儿始十岁,妹方襁褓,托邻人张氏乳养。婆儿避仇,徙居赦村,后数年稍长大,念母为知政所杀,又念其妹寄张氏,与兄课儿同诣张氏求见妹,张氏拒之,不得见。婆儿愤怒悲泣,谓兄曰:‘我母为人所杀,妹流寄他姓,大仇不报,何用生为!’时方寒食,具酒肴诣母坟恸哭,归取条桑斧置袖中,往见知政。知政方与小儿戏,婆儿出其后,以斧斫其脑杀之。有司以其事上请,太宗嘉其能复母仇,特贷焉。

   法史学者李德嘉认为,“太宗通过此案宽赦了甄婆儿,做到了情法两尽”。

时至现代,复仇已经被正式的国家法彻底否定。但对于复仇现象和复仇案件,著名法学家朱苏力认为,不能简单的以一句“依法治国”给打发了。朱苏力认为,报复性反应是是任何生物在自然界生存竞争的基本需要和本能。任何物种不具有这种本能,都将被自然界淘汰。畏惧他人报复会减少对他人的侵犯,报复本能为人类创造了一种博奕论意义上的合作互不侵犯,从而使人类进入了“文明”。

而复仇本质上就是报复。报复是即时的复仇,复仇是迟滞的报复。根据现代法律,如果当场反击、即时报复,有可能会构成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从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而复仇之所以被现代法律禁止,理由之一是被侵犯者有时间寻求公权力救济,可以寻求司法替代。国家垄断合法暴力,个人复仇行为被法律强制转化为司法程序。

而复仇之所以具有迟滞性、后发性,往往是因为当时不具有即时报复的能力。年仅13岁的张扣扣当时也曾想上去“拼命”,但被父亲阻拦。据张扣扣姐姐陈述,母亲被打死后,张扣扣抱着母亲,一边流泪一边发誓:“我长大要为你报仇。”当时的力量对比悬殊,张扣扣经过理智权衡,选择在自己“长大”后再去报仇。

国内学者黄永锋曾经关注和研究过复仇心理学。根据他的理论,张扣扣的复仇心理过程可以概括如下:(1)王家对其母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2)眼睁睁看着母亲在自己的怀里断气、死去;(3)目睹母亲的尸体在马路边被公开解剖;(4)内心遭受了难以想象的痛苦和羞辱;(5)内心的愤怒被激发,心理失衡,产生强烈的复仇欲望;(6)王正军被轻判,王家没有道歉和足额赔偿,复仇的欲望未能排遣;(7)社会融入不畅,社会支持系统缺乏,强化了复仇欲望;(8)暴力反击,复仇欲望发泄,心理恢复平衡。

现代法律之所以禁止私力复仇,是因为提供了司法这样的替代选择。然而公权力并非无边无际,他在伸张正义的时候也必然存在各种局限,有其无法抵触和覆盖的边界。当公权力无法完成其替代职能,无法缓解受害者的正义焦渴的时候,复仇事件就有了一定的可原谅或可宽恕基础。

四、国家法应该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

根据现行刑法,张扣扣的确犯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我们没有异议。我们也认同,法律应当对张扣扣的行为给予制裁。我们今天的辩护主要围绕量刑展开。

无论是儒家经典的“荣复仇”,还是众多历史典籍和文学作品中的快意恩仇,复仇某种程度上就是民间版的自然法。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对复仇行为要么赦免其罪、要么从轻处罚、要么予以嘉勉,但从未进行从重处罚。而人伦天理和法制统一的矛盾冲突在王朝社会就已经存在,并非今天才有。

诚然,现代的社会基础已与古时不同,现代的法治理念已与之前迥异,但儒家经典和传统律法背后所反应的人性基础和善恶观念仍然延续至今,并未全然中断。今天的我们是由过去的他们所塑造,今天的司法又怎能轻易地与传承千年的历史一刀两断?正如美国联邦大法官卡多佐所说:“不要支离破碎的去看待法律,而要将法律看作是一个连续、一往无前的发展整体。”审视和处理张扣扣案,历史的维度和民间法的维度不仅不是多余的,反而是必不可少的。

权力可以集中,但正义必然是个体化的、分散化的。司法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如果完全摒弃民间的立场,完全忽略个体当事人的感受,有可能会导致正义的错位甚至正义的窒息。23年前的悲剧,某种程度上正是由这样的原因导致的。23年后,我们还要再一次重蹈这样的错误吗?

张扣扣的行凶对象有着明确而严格的限定,对于一般的民众并无人身危险性。在回答为何要向王正军、王校军、王自新行凶时,张扣扣解释道:“是老二先挑起来的,是老二先打我妈的,王三娃是用棒把我妈打死的主要凶手,王校军是王三娃打死人之后打通层层关系的幕后操作人,王自新就是煽风点火的人,没有王自新说的‘打,往死里打,打死了老子顶到’这句话我妈也不会死,所以我才要杀死王自新他们四个人。”至于当时同样在家的杨桂英,虽然是王正军的母亲,但因为与23年前的案件无关,张扣扣并未对她有任何伤害举动。

王家亲戚王汉儒在公安机关作证:“我当时劝张扣扣……张扣扣跟我和王利军说:‘与你们没有关系,你们不要参与’。烧完车后,我听张扣扣说:‘我等了22年,我妈的仇终于报了’, 并在村道上举起两只手边走边说:‘等了22年,终于给妈妈报仇了’……”张扣扣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足以说明张扣扣不是一个危害社会的人。他的复仇行为导致了三条生命逝去,但他也有节制的一面,他的行为不会外溢到伤害无辜的程度。

根据正式的国家法,虽然被害人存在过错、张扣扣有自首情节、家属有积极赔偿,但根据以往的判例,张扣扣的判决结果似乎不言而喻。但正如我前面所说的,张扣扣这个案件有着极其的特殊性。这是一个典型的复仇案件,具备民间法的某些正义元素。因此,如果我们把正式的国家法作为一个整体框架,而不是作为一个完全封闭自足的系统;如果我们认为,正式的国家法仍然能够为民间法预留某些空间,或者仍然与民间法保留着某些对话、融合的可能通道,那么张扣扣应该能有生的希望。

 

五、尾声:张扣扣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在我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曾经问我:“你觉得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是不是跟你一开始想的不一样?”我笑笑回答:“你的确跟我想象的不一样,你没有我想象的那么凶残。但你跟我不是同一类人。”张扣扣说:“我其实很随和的,生活中很少跟别人发生摩擦或者矛盾。”

张扣扣是个什么样的人呢?是那种大奸大恶的人吗?显然不是。邻居兼同学张良刚评价张扣扣“不打牌不抽烟不喝酒,不惹事,也不乱花钱,自尊心很强,对人有礼貌,爱干净的很,家里收拾的利索,衣服都是自己洗”;王家亲戚王汉儒评价“平时不爱出门,喜欢呆在屋里,小伙子还比较有礼貌”;朋友曾秋英评价:“和工友们在一起相处的很好,平时有说有笑,和别人都没有矛盾,扣扣这个人生活很节俭,很少乱花钱,也不到外面乱跑和也不出去玩”;前同事梁江召评价:“他和同事相处都很好,平时和同事也没发生过矛盾,他这个人做事尽职尽责,我们在一起还互相请吃饭,他这个人还是比较大方的,别人请客吃饭,他也会请客……我和扣扣还是集团工作标兵”。可以说,张扣扣本质上并不是坏人。只是生活和命运让他有了不同于常人的选择。

张扣扣是个什么样的人呢?是那种手刃仇敌的大英雄吗?显然也不是。今天,我们并非是在广场上把张扣扣当作英雄进行簇拥和歌颂。相反,张扣扣今天是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他的行为在整体上,是被法律予以明确否定的。作为法律人,在张扣扣的整体行为评价上,我并无异议。

简单的喊着正义或者邪恶的口号很容易,简单的说一句法律禁止私力复仇很容易。难的是,如何用法律人的理性和细致去勘查和勾勒正义的边界,如何在坚持主流意识形态和国家法律话语体系的前提下发现并兼顾被压制和忽略的民间法,如何用法律人的良知和怜悯去斟酌和界分刑罚的合适重量,如何让一份司法判决既能承载法律的威严又能浸透人性的光辉。

因此,今天我的辩护基调不是铿锵的,而是悲怆的。我要向法庭表达的不是强烈的要求,而是柔软的恳求。今天,我想用最诚恳的态度,恳求法庭能够刀下留人,给张扣扣留下一条生路。我期待法院能体谅人性的软弱,拿出慈悲心和同理心,针对此案做出一个可载入史册的伟大判决。

最后,我想引用黎巴嫩诗人纪伯伦的《罪与罚》作结:

在你们身上多数是人性,还有许多非人性,是一个未成形的侏儒,在迷雾中梦游,找寻着自己的清醒。我现在想说说你们身上的人性,因为熟识罪与罚的只有它,不是你们的神性,也不是迷雾中的侏儒。

我常常听你们谈起犯了某个错误的人,好像他不是你们中的一员,而是一个闯入了你们世界的陌生人。然而我要说,即使是神圣正直之人,也不可能超越你们每个人心中的至善,同样,即使是邪恶软弱之人,也不可能低于你们心中的至恶。

宛如一片孤叶,未经大树的默许就不能枯黄,那犯罪之人,未经你们全体的暗许就不能为非作歹。你们就像一列向着人类“神性面”迈进的队伍,你们是坦途,也是路人。

若其中一人跌倒,他是为后面的人跌倒,让他们小心避开绊脚的石头。他也是为了前面的人跌倒,他们步伐虽然迅捷稳健,然而却没有移走绊脚石。

以上意见,恳请予以采纳。判决结果,全部交给法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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