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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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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发布时间:2013-9-17 16:53:33 来源: 浏览:

                         杨佰林 京衡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1999年9月16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就是用手中的权利作为对价,我用权力为你提供方便,或为你谋取别人不能轻易得到的利益,作为回报,你要给我银子。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或利用与职务有着的障碍条件。包括三种方式:

   1、直接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

   2、利用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或利用其职位所形成的影响作用;

   3、利用与职务相关的障碍条件,即事情办到他这里,手中有权利,他不点头,事情便无法取得进一步进展。

    权力是人类所有阶层、所有人种都追求的东西,有了权利,便可以行使权利,便可以享受行使权利所能带来的快感和满足。权贵是拥有权力的人们的最好的诠释,有了权,除非不想“贵”,如想的话,那是容易的。报刊成年累月地批判“跑官要官”这件事,其实不用奇怪,有了权,就将名誉实至,物质上的、精神上的、包括肉体上的,都会成为权利的“滋息”。因此,一旦手中有权力,即“三年清知府,十万花纹银”。有道是,有权不使、过期作废,自有其一定的道理。又有:千里为官只为财,但没有“为官”,哪里来财。

     但是,完全与职务、与职权无关的请托行为,即使收受财物,其所构成的只能是他罪,而不能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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