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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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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实务运用


来源:刑辩研修所

作者:曾庆鸿律师,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落实非法证据排除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属于证据法学的重要证据规则。笔者从非证据排除的制度引用、非法证据的适用情形和认定标准、证明标准三个维度,整理相关知识点,以飨读者。

一、 需要熟读的法律文件

1.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刑事诉讼法》第56-60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章第8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6-78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7-68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1-30

7.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8.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二、非法证据的适用主要情形和认定标准

(一)刑讯逼供

1.定义。刑讯逼供是指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2.“暴力方法”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殴打、捆绑、悬吊、违法使用戒具等方式,只要采取了针对人的生理实施的肉刑,能产生让常人难以忍受痛苦的,都属于暴力方法的范围。

3. “违法使用戒具”的认定。根据《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看守所条例》等相关规定,严禁给犯罪嫌疑人带双铐、被铐、双镣,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

4.“变相肉刑”的范围。变相肉刑主要指冻、饿、晒、烤、疲劳讯问等体罚虐待方法。实践中,冻、饿、晒、烤的判断,需根据实际环境比对,按照普通人标准,结合生活常识判断。疲劳审讯,一般标准可以在连续讯问12小时,最长不宜超过18个小时。

例如,吴毅贪污案,侦查机关采用上下级机关倒手、轮流审讯的方式连续讯问吴毅长达30多个小时,没有给予吴毅必要的休息时间,属于疲劳审讯。法院认为,这种高强度的疲劳审讯属于一种变相肉刑,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程度与刑讯逼供相当,相关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二)威胁、引诱、欺骗

1.“威胁”的认定。实务中,常见威胁的方式有,以对本人使用暴力、加重处罚、揭露个人隐私以及对其近亲属采取强制措施、追究相关责任等恐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例如,郑祖文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侦查人员以郑不承认罪行就查处其女婿公司,抓捕其女儿、女婿,威胁内容、时间、地点和实施人员均具体、明确。法院认为,郑被讯问时已退休近10年,年近70岁,因个人的原因导致女儿、女婿(公职人员)被检察机关“抓起来”,这对其心理必然起到强烈的胁迫作用,迫使他为保住一家老小的平安,选择做出牺牲,违背意愿作出有罪供述。这种以针对被告人本人及其亲属的重大不利相威胁,产生的精神强制效力达到了严重程度,极大可能导致被告人精神痛苦并违背意志进行供述,故应当对相关供述予以排除。

2.“引诱”“欺骗”的认定。引诱是指采取以许诺法律不准许的利益为条件,主要是向犯罪嫌疑人许诺减轻、免除处罚、取保候审或者作出不起诉的处理,让其认识模糊而做出侦查人员想要的供述内容。例如,张警官说:“王五,赶紧说吧,这是个小案件,说完了就放你回家。”王五信以为真,遂“全盘托出”。经查,王五贩卖冰毒3公斤,按照法律规定,王五可能面临死刑的惩处,无论是否供述都不得取保候审,张警官许诺王五如实供述就可以取保回家,属于法律不准许的利益。欺骗是指采取以伪造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进行欺骗的方法收集的供述。因为“引诱”“欺骗”与侦查策略的界限不明,难以确立明确的区别标准。实务中,侦查人员采用以非法利益进行引诱的方法(如对吸毒的犯罪嫌疑人称,只要认罪就可以为其提供毒品)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方式进行欺骗的方法(如对犯罪嫌疑人谎称其爱子遭遇车祸,只有认罪才能见面)收集的供述,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相关供述予以排除。

(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侦查机关违法实施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或者羁押到期后故意不办理延长手续的,采取拘禁、超期羁押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在此期间取得的相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例如,黄金东受贿、陈玉军行贿案,被告人黄金东及其辩护人提出,黄金东于201219日至13日被传唤至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期间,采用变相体罚的方式刑讯逼供,黄金东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近90个小时没有休息,办案人员在黄金东多次出现胸闷且不让其吃药的情形下,连续做了7份讯问笔录,有关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从该辩解理由反映的情况看,本案既存在超出法定传唤期限非法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情形,也包括长时间疲劳讯问以及在被告人患病情况下不让其吃药等情形,其中,超出法定传唤期限非法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居于主导地位,是长时间疲劳讯问等情形的前提。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公诉机关虽然提交了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没有对黄金东刑讯逼供,但由于办案单位传唤黄金东的时间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存在非法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情形,且不能排除办案单位采用长时间疲劳讯问以及在被告人患病情况下不让其吃药等体罚虐待情形,故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指名问供

指名问供,又称指事问供。这是侦查人员违背法定的讯(询)问原则,按照自己的主观臆断,以种种方式将未经查证属实的事实故意告诉、暗示给犯罪嫌疑人,使其知悉某些案情之后,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图供述。

例如,聂树斌案,聂曾经供述自己本来想不说,后在办案人员“劝说和帮助下说清整个过程”;聂供述偷花上衣的地点存在随证而变的情形;一些笔录显示讯问内容指向明确;参与现场勘查的办案人员曾称被安排到讯问场所与聂核对案发现场情况等,故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诱供的可能。

(五)重复性供述

重复性供述,又称“重复自白”或者“二次自白”,是指在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供述后,犯罪嫌疑人在非法取证手段行为影响下再次作出的与之前同样内容的供述。但是更换了讯问人员或办案程序的,讯问前告知了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除外。

例如,龚某强受贿案,二审法院认为,龚某强在非法滞留期间的自书材料以及在长征医院提审的两份供述,属于重复性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理由有:第一,从讯问的时间上看,龚某强的自书材料以及在医院的两份供述,与一审排除的非法供述间隔的时间很短,应该还处在先前非法取供的阴影之下;第二,从讯问场所来看,龚某强的自书材料形成于检察院的讯问室,该讯问场所切断了嫌疑人与外界的联系,是嫌疑人感受到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第三,从讯问人员来看,取得龚某强在长征医院的供述的讯问人员仍是非法取证的原班人马,因此,前次有罪供述有可能对后续供述产生波及效应。

 

三、证明标准

(一)被告方启动排非程序达成令裁判者产生合理疑问(30%以上)的证明程度

被告方在申请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时,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使得裁判者对侦查人员取证的合法性产生疑问,并且通过阅卷和庭前会议听取意见,仍然不足以消除这些疑问。在此情况下,被告方的初步证明责任与标准即完成,法院应启动正式调查程序。被告方在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时,可以从以下思路着手:“线索”是指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线索;“相关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讯问笔录、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同监室人员、体检医生或看守所民警证言等材料。

例如,黄某涉嫌强奸案,黄某辩解其在侦查机关办案中心时被民警殴打,并脱下衣服展示伤情,辩护人立即予以拍照。开庭前,辩护人申请排除被告人在被殴打期间形成的有罪供述,经过法院调查,公诉方主动撤回有罪供述。

(二)公诉方需要证明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90%以上)的最高程度

公诉方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证明需要达到最高的证明标准,也就是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相同的证明标准即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具有可行性。从证明犯罪事实的角度看,公诉方对犯罪事实的整体证明方面要到达最高证明标准,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证明本方证据具有证据能力,是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可见,对证据合法性证明与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明,其实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从可行性的角度看,公诉方的证据来源于侦查机关或者公诉和机关,公诉方同时拥有侦查监督权力,可以说,只有公诉方想对侦查取证的合法性进行取证和举证,就可以从现行体制中获得一系列资源,相对便利地完成证明职责。

综上,尽管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制度很多,但实务中仍普通存在排非程序启动难,启动后非法证据排除难等现象,可参考的成功案例不多,其原因有排除的弹性较大,裁判者司法理念和办案考核制度,有待于未来更精细化的司法改革。不过,辩护方以排除非法证据为程序性辩护策略,在诉讼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办案。





信息发布时间:2020-7-21 14:57:54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