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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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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律师法官呼吁中国释放被捕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 14:39:37 来源: 浏览:
20名欧美律师法官写公开信吁中国释放被捕律师媒体:请尊重中国法律<pclass="MsoNormal"

20名欧美律师法官写公开信吁中国释放被捕律师   媒体:请尊重中国法律

发表时间:2016-01-20

http://www.guancha.cn/FaZhi/2016_01_20_348625.shtml

关键字中国抓捕维权律师

 

据《环球时报》120日报道,来自美国、欧洲、澳洲等地的20位“知名律师及法学家”18日通过西方媒体发表公开信,呼吁中国释放“十几名律师以及法律工作者”。这些人在信中表达了对自去年7月在押的中国律师会遭遇不公对待的担忧,怀疑他们可能面临酷刑及其他非人道待遇。

               

18日,全球20位来自欧洲、北美、澳大利亚等国的律师和法学家在英国《卫报》发表公开信,敦促中国释放被关押的数十名律师和助理。在公开信上签名的20人包括前美国战争罪行议题巡回大使戴维·J·谢费尔(David J. Scheffer),法国司法部前部长、法国宪法委员会前主席罗贝尔·巴丹泰(Robert Badinter),国际律师协会(UIA)会长让-雅克·于特维勒尔(Jean-Jacques Uettwiller),欧洲律师与法律协会委员会主席Michel Benichon,英国国际法学家协会英国分会主席海伦娜·肯尼迪男爵夫人(Baroness Helena Kennedy),英格兰和威尔士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主席、御用大律师Kirsty Brimelow,巴基斯坦终审法院律师协会主席、巴基斯坦人权委员会创会成员Asma Jahangir,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前会长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员Hon. Elizabeth EVATT以及德国、比利时律师协会会长、意大利国家法律协会会长等人。

 

《环球时报》评论员单仁平今天发表评论文章《西方律师,请尊重中国法律吧》。

评论称:

西方社会这段时间不断有人就中国一些“维权律师”涉案被抓事件发声,形成了一定的境外舆论压力。在他们看来中国是在“集中抓捕维权律师”,认为这是中国“加强社会控制”行动的一部分。

中国国内也有一些人为那些涉案律师鸣冤叫屈,认为那些律师的行为代表了“依法治国”的方向,而抓捕他们是当局对法治的破坏。

由于那些涉案人是律师或他们的助手,懂法律,赞美他们“为法治献身”听上去更有争辩的力量。

然而公安机关对他们的抓捕也是依法进行的,公安机关的职责就是维护法律秩序。这究竟是执法机关与少数“法律工作者”之间的冲突,还是国家法律体系对个别嫌犯的依法处置呢?出于不同的价值观,会有不同的基本态度。

西方总体上希望这件事在中国社会里朝着价值观冲突的方向发展,他们本来就看不惯中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反对中国法律背后的国家政治制度,因此他们乐见中国司法领域争议的扩大。

但是中国人要冷静,我们要努力还法律问题于法律,不能任由西方输入的价值观冲击法律秩序。

那些涉案律师都有强烈的价值观倾向,并大多对国家制度不满,以激烈、但他们自己认为“合法”的方式挑战社会的现行做法。他们有时做对了,不仅打赢了官司,也带来了更多触动,对促成社会一些陈旧现象的改进做了正面贡献。

但他们对社会正常秩序的冲击也是明显的,他们对于有冲击当下秩序的主观意愿毫不隐讳,他们希望为改变国家政治制度“出一把力”的愿望也是公开明确的。他们认为自己所作所为带来的冲击和影响都很正当,甚至“高尚”。

这是中国社会多元化时代的全新问题。那些“维权律师”是中国律师群体中的极少数人,其实所有律师的职责都是维权,这部分律师很愿意突出自己的特别之处。问题是,他们的做法真的合法吗?

应当说他们在以“斗争”的方式拱自己的“挑战空间”,但他们这方面的法律经验并不多。公安机关相信他们违法,但为维护法律对这些有点像“碰瓷”的特殊人士进行执法的经验也未必多。舆论又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很容易跟着偏执的观念跑,从而形成看上去相当复杂的局面。

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仅裁案,而且需承担起帮着人们建立正确法治观和是非观的职责。法院要坚决排除价值观和舆论的各种干扰,严格依法审理案件并做出宣判,让每一次争议到宣判的过程都成为有广泛意义的厘清。

多元社会里有争议很正常,但争议不能无限延续下去,法院判决应当是句号。判决只能依照现有法律进行,现有法律的权威不应成为争议的侵蚀目标。如果“维权律师”和他们的支持者不接受这个规则,那他们就失去了在我们社会里开展对话的资格。

在涉及“维权律师”的以往案子中,执法者提供的证据是被退回过的。在更广泛的被境外舆论盯上的案子中,也有过执法抓的人后未被逮捕就释放的。更有原被认为会重判但后来轻判的。这说明涉案人的权利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得到了保护。

但是那些被判刑的人,必须接受法律制裁。法律的这种强制力不会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这就是依法治国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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