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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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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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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安全事故后阻挠抢救或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发布时间:2015-12-15 23:57:15 来源: 浏览:
中新网12月15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今

 

  中新网121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今天介绍,安全事故发生后,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的,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天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将于20151216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同时通报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沈亮介绍,实践中,某些黑煤窑、矿山业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矿井,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行为,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社会危害严重,影响十分恶劣。《解释》明确,对于上述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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