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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概念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如下: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下列3种情况:(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3、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作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


立案与量刑标准

20118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

  第六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的;

  ()造成二十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项规定的程序的;

  ()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十人次以上的;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