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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概念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如下: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的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转移,是指为犯罪分子移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由一地运往另一地。

收购,是指行为人购买犯罪分子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且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不包含自买自用。

代为销售,代替犯罪分子,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

以其他方法,如代为加工、转账、投资经营等。

3、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含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但犯罪分子(包括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自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否则不构成此罪。

根据20091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立案标准

20155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量刑标准

20155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根据2017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更细化的标准可参照各地区的具体规定):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热点研究

(一)罪与非罪

只有当本犯构成犯罪(上游犯罪)时,才存在犯罪所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才成立犯罪,一方面,只需要证明存在上游犯罪即可,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本罪认定。

应当注意,没有妨害司法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掩饰、隐瞒行为。例如,甲公司收购了他人盗窃的物品后,公司技术人员对物品进行鉴定的行为,不能认为掩饰、隐瞒行为(公司收购行为才构成本罪);乙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一套房屋以后,丙知道真相但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不属于掩饰、隐瞒行为。

(二)本罪与洗钱罪的关系和区别

两罪的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明知犯罪所得,仍然进行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两罪的界限主要在于客体与行为对象上: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的管理秩序双重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是司法机关的管理活动;洗钱罪的行为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收益,本罪的行为对象则包括一切犯罪所得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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