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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概念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关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规定如下: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先后颁布了系列法规,如1991年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的通知》、199510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72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以及其他一些环境保护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中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规定。违反规定,即侵犯上述管理制度。

  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的各种固体废物。根据1996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定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足以污染环境的行为。

  (1)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法第96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在本条,主要是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4条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亦规定,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确有必要进口的,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2)实施了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所谓“倾倒固体废物”,是指通过船舶、汽车等运载工具向境内任何地方倾卸固体废物的行为;“堆放境外固体废物”,是指将境外的固体废物任意堆存在境内的任何地方;“处置境外固体废物”,是指在中国境内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行焚烧和用其他方法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不再回取的活动。

  本罪属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实践中,本罪的主体大多为废物进口单位或废物利用单位。废物进口单位是指从事废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单位。废物利用单位是指实际从事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亦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相对的比率较小。因为,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所以,一般的单位和个人无权从事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但不排除一般单位和个人成为本罪共犯主体的情况和个人假借其他单位的名义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行为。但实际上,个人单独构成本罪的情况极为罕见。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对于其进境的物体明知是固体废物而予以倾倒、堆放、处置的,其在主观上为故意的心理状态,过失不构成本罪。

  对于不知道是固体废物而予以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不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

  根据20086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