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辩护网
京都律师事务所
上海刑事律师杨佰林律师电话:13816613858
网站首页 > 罪名详解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概念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规定如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可能性,如果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可能性,则不认定为本罪。

3、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本罪主体采取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对主体作以下分类:

1)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即开票人。开票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一般是以赚取手续费、好处费、开票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并不是为了赚取手续费,是为了增加进项税额从而减少交税。

2)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即受票人,是指接受他人虚开的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受票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有以下几种:转手倒卖以获取非法利益;用于抵扣税款,少交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3)介绍他人虚开,即介绍人,是指行为人以中间人的身份,为交易双方从中斡旋促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从而获得介绍费的单位和个人。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没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而给他人开具发票,或者虽然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但行为人为其开具内容不真实的发票。在实际工作中,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虚开,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由于工作经验不足而导致误开错开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量刑标准

根据20188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热点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