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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概念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所侵犯的法益,普遍认为是双重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

2、客观方面

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

3、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骗取行为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具有非法使用的目的。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

立案标准

   根据20105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热点研究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条文中的规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行为人以欺骗手段获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后,给银行造成贷款不能归还等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本罪,所以,如果只是存在骗取贷款的行为,但已经提供了足额的担保或者按时还款,则可以视为没有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则不应构成本罪。

(二)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相同,均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但二者的区别亦很明显,具体表现为:

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骗取贷款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而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犯罪,骗取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财产的使用权,而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财产的所有权。

二者犯罪目的不同。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关键,即骗取贷款罪,行为人虽然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有归还的目的,侵犯的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使用权;而贷款诈骗罪,行为人是借而不还,侵犯的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所有权。

二者犯罪主体不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单位不属于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三)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分

骗取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均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高利转贷罪的行为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而骗取贷款罪中的行为表现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二者行为并无本质区别。行为对象也均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二者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均具有非法使用的目的,但高利转贷罪是非法使用转贷牟利的目的。因此,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和高利转贷罪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即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一般法条,而高利转贷罪为特殊法条。

从二者在主观方面来看。高利转贷罪的认定,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且要求以转贷牟利为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都不能构成犯罪。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在主观方面,不能完全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且不要求有特定的目的。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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