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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
概念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2)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 "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单位如果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或者谋取的是正当利益,那么不构成犯罪。


立案标准

根据19999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单位行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