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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
概念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系国有单位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单位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不仅仅局限于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有物质性利益,也存在非物质性利益。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单位受贿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做出的。单位受贿罪中的受贿行为也是由单位负责人员做出的,但与自然人受贿罪还是有区别的,即单位受贿罪中的受贿行为是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受贿行为必须由单位的决策层决定,例如国家机关的常委会、国有公司的董事会、人民团体的委员会等;或者由单位的全体人员认同,例如单位的职工大会通过。如果未经单位同意的受贿行为,应视为个人受贿。

其次,单位必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单位受贿后必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最后,受贿财物归单位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受贿行为,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所得贿赂财物归单位,才成立单位受贿罪。因为虽然自然人是以单位的名义收受了贿赂,但自然人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仅仅是单位的受贿工具而已,最终单位取得了贿赂财物。若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最终将贿赂财物据为己有,那么这就不属于单位犯罪,而应由行为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3、主体

本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不具备国有性质的单位,如涉外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都不具备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此外,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如果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归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的,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以单位受贿罪论处。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这指的是国有单位的决策机构具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意愿,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


立案标准

根据19999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单位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热点研究

1、如何界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1)作出决策的领导人员,一般不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而是决策并指示下属人员完成犯罪计划(2)事后对单位犯罪予以认可的领导人员。(3)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领导人员。有些单位的领导人员对本单位的单位犯罪活动事先没有参与决策,未独立决定,事后也没有认可表示,但因为疏于管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者知情放任的行为也应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责任。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直接实施单位犯罪的行为,具体完成单位犯罪计划的人。单位受贿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将单位受贿犯罪意图变成犯罪现实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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